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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促进学院教职工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认识,提高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意识,保障教学、科研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2.安全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4.在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5.在安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6.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7.制止违章操作,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8.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
9.在实验室安全责任年度内未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安全奖励纳入个人年度绩效。
10.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个人奖励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纳入个人年度绩效。
第三条 安全事故追责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减相关责任人员年终绩效0~10%:
1.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3.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5.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6.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保密安全、水电气消防(包括防雷、防汛)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7.未对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8.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9.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10.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11.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12.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13.未按要求张贴大型实验设备、高压电源及交直流电源或贵重、精密实验设备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潜在安全隐患。
14.电气设备及线路未按规范布线,电源及铁壳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并随意摆放实验台电源、线路及仪器设备。
15.未及时更换绝缘老化或裸露的电气线路,造成火灾隐患。
16.未及时做好实验室清洁整理工作,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17.未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干燥整洁,造成电气设备的锈蚀和霉变。
18.未妥善保管实验室钥匙和大型精密仪器,防盗措施不到位,造成仪器设备丢失。
19.实验室对防雷接地有特殊要求而未做防雷接地措施或防雷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20. 实验室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未张贴上墙;
21.大型精密仪器未设专人保管;
22.实验室易燃品和助燃品未按照规范进行存储;
23.实验室内消防器材失效,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不符合要求;
2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登记、回收、废弃处置等环节不符合要求;
25.无证操作起重设备、叉车、焊接等特种设备;
26.需要定期检修的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检修。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扣减相关责任人员年终绩效10~50%,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屡次发生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2.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4.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院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和后果。
5.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暴力抗拒学校职能部门、学校实验中心、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7.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减相关责任人员年终绩效50~100%,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3.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4.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5.由于责任单位未对相关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